|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
|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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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鎂合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則為Taiwan Magnesium Association(TMA)。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係以結合鎂合金相關之產、官、學、研界共同促進鎂合金產業及技術發展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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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之區域。 |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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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動及拓展鎂合金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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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舉辦鎂合金研討與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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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發行鎂合金刊物、書籍、報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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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促進國內外鎂合金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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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接受委託研究暨解決鎂合金工程技術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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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彙整國內外鎂合金之產業、市場、技術等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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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擬訂鎂合金產業的環保、工安、產品等相關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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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辦理國內外鎂合金相關之參訪團、展覽會、考察等活動。 |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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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會 員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為四種,參加資格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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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以書面或線上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依本章程第三十,申請入會之機構、團體,登記資本額:
1.一億元以上為A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二席。
2.一億元以下為B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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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公民,服務於學術單位且從事鎂合金相關研究之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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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永久會員:具備本會之個人會員資格者,一次繳納十年之會費,得為永久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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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榮譽會員:凡對我國鎂合金產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由兩位團體會員之代表推薦,或各相關之政府單位、公(工)會、協會、學會等,贊助本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享有下列各項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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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權參加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有提案及參與討論發言之權利;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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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可獲贈本會出版之定期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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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提供團體會員必要之商機、商務活動推動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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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優先參與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可享折扣優惠,相關辦法個別另訂之。 |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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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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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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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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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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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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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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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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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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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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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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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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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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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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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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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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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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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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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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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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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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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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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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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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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設置秘書處,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行政秘書(專員)各乙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必需為本會會員,掌理下列職務:(1)保管本會印信;(2)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3)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文件;(4)辦理會員入會手續;(5)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6)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秘書處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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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除名、理事及監事罷免、財產處分、本會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之同意而決定解散之。 |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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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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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常年會費:以我國政府之會計年度為計算會費之基準,計費單位為新台幣,金額如下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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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會員:依公司或單位之資本額而定,每年每會員之費用如下。
團體會員A-資本額大於一億(含),二席會員代表,貳萬元整。
團體會員B-資本額小於一億,一席會員代表,壹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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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會員:每年每人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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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學研單位之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日後得免繳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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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由贊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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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及其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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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如因故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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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092002787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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